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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應遵守事項 5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奢糜之行為。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5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奢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