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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病舍管理要點 3
三  病舍設置戒護人員及雜役 (視病舍人數多寡設置之) ,由戒護科指派
    擔任病舍內之工作,由衛生科督導之。
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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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病舍設置戒護人員及雜役 (視病舍人數多寡設置之) ,由戒護科指派
    擔任病舍內之工作,由衛生科督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