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容人住、出病舍均遵循醫囑辦理。
二 經醫師診斷後、醫囑認為必須住、出病舍之收容人須由醫師在病歷上 開具住、出病舍之醫囑及處方簽,再由衛生科填發「通知單」 (附件 一) 附上醫師處方簽通知戒護科將收容人移入或移出病舍,醫師亦應 詳記病況於病歷上。
三 病舍設置戒護人員及雜役 (視病舍人數多寡設置之) ,由戒護科指派 擔任病舍內之工作,由衛生科督導之。
四 病舍內戒護人員應配合注意事項: (1) 收容人不得隨意更換床位或坐臥其他空床上。 (2) 不得利用病舍之插座使用電器用品及在床上抽煙。 (3) 服藥時間及劑量、應遵醫囑按時發給一次量,戒護人員應目視其 服用情形,並得保管藥品。 (4) 收容人病情有異常情況或改變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前來察看。 (5) 收容人非經戒護人員同意,禁止離開病舍。
五 本管理要點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