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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病舍管理要點 2
二  經醫師診斷後、醫囑認為必須住、出病舍之收容人須由醫師在病歷上
    開具住、出病舍之醫囑及處方簽,再由衛生科填發「通知單」 (附件
    一) 附上醫師處方簽通知戒護科將收容人移入或移出病舍,醫師亦應
    詳記病況於病歷上。
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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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醫師診斷後、醫囑認為必須住、出病舍之收容人須由醫師在病歷上
    開具住、出病舍之醫囑及處方簽,再由衛生科填發「通知單」 (附件
    一) 附上醫師處方簽通知戒護科將收容人移入或移出病舍,醫師亦應
    詳記病況於病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