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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14
十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14
十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14
十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
伍  借調
一  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業務主管簽章後,
    送檔案室調取。
二  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非
    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  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  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
五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5
伍  借調
一  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業務主管簽章後,
    送檔案室調取。
二  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非
    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  借調機密檔案,應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  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
五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