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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三階段處遇考核實施計畫 2
貳、考核辦法:
一、受感訓處分人入所後由調查分類科實施直接與間接調查,依三階段處
    遇考核表 (如附表一) 所訂內容執行之,其處遇流程如附圖。
二、訓練時間:
    1.生活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2.技能訓練期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3.作業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三、評分標準:分優 (九十分以上) 、良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可 (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 、差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劣 (六十分以下) 各
    期分數比例如附表一。
四、如期滿考核不及格者 (六十分以下)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訓誡」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扣
    2分,且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如期滿考核在九十分以上者,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予以「公
    開嘉獎」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予以加2分。
五、訓練期間違反所規者,除依規定辦理懲罰外,其處遇從生活訓練期開
    始重新考核。
六、受感訓處分人因病需長期間治療,經衛生科證明者,其勞動服務、體
    能訓練、作業等成績以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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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核辦法:
一、受感訓處分人入所後由調查分類科實施直接與間接調查,依三階段處
    遇考核表 (如附表一) 所訂內容執行之,其處遇流程如附圖。
二、訓練時間:
    1.生活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2.技能訓練期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3.作業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三、評分標準:分優 (九十分以上) 、良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可 (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 、差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劣 (六十分以下) 各
    期分數比例如附表一。
四、如期滿考核不及格者 (六十分以下)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訓誡」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扣
    2分,且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如期滿考核在九十分以上者,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予以「公
    開嘉獎」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予以加2分。
五、訓練期間違反所規者,除依規定辦理懲罰外,其處遇從生活訓練期開
    始重新考核。
六、受感訓處分人因病需長期間治療,經衛生科證明者,其勞動服務、體
    能訓練、作業等成績以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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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考核辦法:
一  受感訓處分人入所後由調查分類科實施直接與間接調查,依三階段處
    遇考核表 (如附表一) 所訂內容執行之,其處遇流程如附圖。
二  訓練時間:
    1 生活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2 技能訓練期以一年為一期。
    3 作業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三  評分標準:分優 (九十分以上) 、良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可 (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 、差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劣 (六十分以下) 各
    期分數比例如附表一。
四  如期滿考核不及格者 (六十分以下) ,考核當月累進處遇分數予以扣
    2分,且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如期滿考核在九十分以上者,
    考核當月累進處遇分數予以加2分。
五  訓練期間違反所規者,除依規定辦理懲罰外,其處遇從生活訓練期開
    始重新考核。
六  受感訓處分人因病需長期間治療或衰老體弱經衛生科證明者或已和緩
    處遇者,其勞動服務、體能訓練、作業等成績以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