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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三階段處遇考核實施計畫 1
壹、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並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依「感訓處分
    執行辦法」訂定本計畫,將其處遇分為生活訓練期、技能訓練期、作
    業訓練期三階段處遇,期使受感訓處分人能習得一技之長,養成勤勞
    習性、深植法律常識,以能順利復歸社會。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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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並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依「感訓處分
    執行辦法」訂定本計畫,將其處遇分為生活訓練期、技能訓練期、作
    業訓練期三階段處遇,期使受感訓處分人能習得一技之長,養成勤勞
    習性、深植法律常識,以能順利復歸社會。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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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並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依「感訓處分
    執行辦法」訂定本計畫,將其處遇分為生活訓練期、技能訓練期、作
    業訓練期三階段處遇,期使受感訓處分人能習得一技之長,養成勤勞
    習性、深植法律常識,以能順利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