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席。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所屬政風人員選舉產生,其 產生方式自訂之。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