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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 2
二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席。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所屬政風人員選舉產生,其
    產生方式自訂之。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