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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7
七  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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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