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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2
二  目標:建立本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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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標:建立本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昇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