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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4
四  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