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0: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4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4
四  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