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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各類(級)收容人分類處遇」實施要點 5
五  和緩處遇之收容人,其處遇比照「一般犯」處理;未編級收容人處遇
    ,則依規定視為「四級」收容人辦理。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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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和緩處遇之收容人,其處遇比照「一般犯」處理;未編級收容人處遇
    ,則依規定視為「四級」收容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