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各類(級)收容人分類處遇」實施要點 4
四  接收由他監移禁本監執行之收容人,其分類之認定,請調查分類科先
    行實施新收調查、分類,經  提會審核通過後,依其認定類別,執行
    管理。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4
四  接收由他監移禁本監執行之收容人,其分類之認定,請調查分類科先
    行實施新收調查、分類,經  提會審核通過後,依其認定類別,執行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