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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4
四、實施方式:本監研考單位(副典獄長室)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
    作辦理情形,並督導改進。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4
四  實施方式:
    本監研考單位 (副典獄長室)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
    ,並督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