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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6
六  私人談話、通訊、講演、撰文,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民國 82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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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私人談話、通訊、講演、撰文,不得涉及公務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