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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15
十五  廢棄機密文書字紙,隨時銷燬或熔化。
民國 82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15
十五  廢棄機密文書字紙,隨時銷燬或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