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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12
十二  密件傳遞,應裝入特製堅固卷夾 (急要密件親自持送) 。
民國 82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12
十二  密件傳遞,應裝入特製堅固卷夾 (急要密件親自持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