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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10
十  不將機密文書,交由非處理機密人員處理。
民國 82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10
十  不將機密文書,交由非處理機密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