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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 4
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4
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4
四、 (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轉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四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 (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 ,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 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4
四、 (雜誌書報之限制)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
 (一)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 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三) 惡意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有誘導收容人模仿
      ,妨害本所紀律者。
 (四) 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
      ,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
 (五) 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
      展覽者。
 (六) 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4
四、 (雜誌書報之限制)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
 (一)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 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三) 惡意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有誘導收容人模仿
      ,妨害本所紀律者。
 (四) 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
      ,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
 (五) 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
      展覽者。
 (六) 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4
四   (所列書報雜誌之限制)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
 (一)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 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三) 惡意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有誘導收容人模仿
      ,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四) 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
      ,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
 (五) 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
      展覽者。
 (六) 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