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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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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