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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7
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