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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4
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四)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4
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四)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
三、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二)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三)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四)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五)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3
三、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記載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其責。
(二)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三)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四)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肉鬆、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五)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3
三  送入物品之限制: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
    送與收容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
    送入。
 (一) 飲食:
      水果:均可寄入。
      食物:以食品罐頭 (罐頭須打開倒入透明塑膠袋內) 、菜餚為限,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以下食品應予拒收。
            1.燉中葯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2.有殼之食物(例如:花生、瓜子、蚵、蛤、九孔、蝦、蟹
              等)須去除外殼後始准寄入。粽子需去除包裝後始可寄入
              。
            3.糖果、餅乾、麵包、蛋糕。
            4.茶葉、肉鬆、大骨類及不易檢查之食物。
            5.未經煮熟之食物。
 (二) 必需物品:
      衣物:被、毯、床單、枕頭、毛斤每次各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
            時,准再送入。
      書籍: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但須經輔導股登
            記檢查後發給。
      肥皂、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
      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有
      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以上均由收容人以包裏單
      申請後,寄回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請勿寄
      送。
 (三) 寄入藥品須附公立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及處方簽 (正本) ,經衛生
      科檢查後發放,並由各單位主管監督服用。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3
三  送入物品之限制: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
    送與收容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於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
    (1) 飲食:
        水果:均可寄入。
        食物:以食品罐頭 (須刺開倒入透明塑膠袋內) 、菜餚為限,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1 燉中葯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2 有殼之食物 (例如:花生、瓜子、蚵、蛤、九孔、蝦
                  、蟹) 。
                3 菜脯蛋、蔥炒蛋禁止寄入,熟蛋除外。
                4 各種糖果、糯米、夾心類之食物 (例如:春捲、米粉
                  、粽、糯米飯、夾心餅乾、餡餅、麵包、蛋糕等) 。
                5 茶葉、肉鬆、大骨類及不易檢查之食物。
                6 未經煮熟之食物。
          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
          入。
    (2) 必需物品:
        衣物:被、毯、床單、枕頭、毛斤每次各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准再送入。
        書籍: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
          但須經輔導股登記檢查後發給。
        肥皂、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
          。
          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
          ,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以上均由收容人
          以包裏單申請後,寄回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亦請家屬配合請
          勿寄送。
    (3) 寄入藥品須附公立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及處方簽 (正本) ,經衛
        生課檢查後發放,並由各單位主管監督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