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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8
八  律見完畢後,由戒護管理員通知中央台主任及監聽室,告之律見結束
    ,並聽令中央台主任通知帶回收容人,由中央台檢身後,再戒護回其
    所屬場舍,交給場舍主管。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8
八  律見完畢後,由戒護管理員通知中央台主任及監聽室,告之律見結束
    ,並聽令中央台主任通知帶回收容人,由中央台檢身後,再戒護回其
    所屬場舍,交給場舍主管。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8
八  律見完畢後,由戒護管理員通知中央台主任及監聽室,告之律見結束
    ,並聽令中央台主任通知帶回收容人,由中央台檢身後,再戒護回其
    所屬場舍,交給場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