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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7
七  律師接見時間同面會辦理時間,惟下午四時以後為顧及收容人作息及
    用餐時間僅以接見一位收容人為原則。 (有關辦理人員應婉言告之)
    。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7
七  律師接見時間同面會辦理時間,惟下午四時以後為顧及收容人作息及
    用餐時間僅以接見一位收容人為原則。 (有關辦理人員應婉言告之)
    。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7
七  律師接見時間同面會辦理時間,惟下午四時以後為顧及收容人作息僅
    以接見一位收容人為原則。 (實施之初有關辦理人員應婉言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