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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6
六  律師接見室囿於場地限制,最多容納三位律師接見收容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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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師接見室囿於場地限制,最多容納三位律師接見收容人。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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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師接見室囿於場地限制,最多容納三位律師接見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