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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4
四  律見進行時戒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收容人方面:
      1.嚴禁與其它收容人 (或職員) 交談及接觸。
      2.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3.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4.錄音:全程錄音並於當日下班前交由內勤管理員簽收並保存之。
 (二) 非禁見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要點。
      3.錄音:需錄音,但無特殊情事,可不予留存。
 (三) 特殊、殘障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3.錄音:禁見之收容人全程錄音,並於律見結束時,交由內勤管理
        員簽收並保存之。
      4.婦女收容人之律見由女所戒護提帶。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4
四  律見進行時戒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收容人方面:
      1.嚴禁與其它收容人 (或職員) 交談及接觸。
      2.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3.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4.錄音:全程錄音並於當日下班前交由內勤管理員簽收並保存之。
 (二) 非禁見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要點。
      3.錄音:需錄音,但無特殊情事,可不予留存。
 (三) 特殊、殘障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3.錄音:禁見之收容人全程錄音,並於律見結束時,交由內勤管理
        員簽收並保存之。
      4.婦女收容人之律見由女所戒護提帶。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4
四  律見進行時戒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收容人方面:
      1 嚴禁與其它收容人 (或人員) 交談及接觸。
      2 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3 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4 錄音:全程錄音並於當日下班前交由內勤管理員簽收並保存之。
 (二) 非禁見收容人方面:
      1 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 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要點。
      3 錄音:需錄音,但無特殊情事,可不予留存。
 (三) 特殊、殘障收容人方面:
      1 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 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3 錄音:禁見之收容人全程錄音,並於律見結束時,交由內勤管理
              員簽收並保存之。
      4 婦女收容人之律見由女所戒護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