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4四 律見進行時戒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收容人方面:
1.嚴禁與其它收容人 (或職員) 交談及接觸。
2.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3.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4.錄音:全程錄音並於當日下班前交由內勤管理員簽收並保存之。
(二) 非禁見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要點。
3.錄音:需錄音,但無特殊情事,可不予留存。
(三) 特殊、殘障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3.錄音:禁見之收容人全程錄音,並於律見結束時,交由內勤管理
員簽收並保存之。
4.婦女收容人之律見由女所戒護提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