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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3
三  律見收容人帶至中央台經核對身份並檢身後,由接見走道帶往律師接
    見室。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3
三  律見收容人帶至中央台經核對身份並檢身後,由接見走道帶往律師接
    見室。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3
三  律見收容人帶至中央台經核對身份並檢身後,由接見走道帶往律師接
    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