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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1
一  戒護科中央台主任接到律師接見室或授權門衛通知律師接見收容人,
    中央台主任即開律師接見提單派遣提帶管理員至場舍提帶收容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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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戒護科中央台主任接到律師接見室或授權門衛通知律師接見收容人,
    中央台主任即開律師接見提單派遣提帶管理員至場舍提帶收容人。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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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戒護課中央台主任接到律師接見室或授權門衛通知律師接見收容人,
    中央台主任即開律師接見提單派遣提帶管理員至場舍提帶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