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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2
二、廢棄物(垃圾)總類區分:
(一)一般垃圾:(以黑色垃圾袋包裝)
      1.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類、布類、落葉類等。
      2.非可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等。
(二)資源垃圾:(置於資源回收場)
      1.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盒、硬紙箱等。
      2.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燈管等。
      4.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
(三)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置於
      醫療廢棄物專用紙箱,由廠商回收銷燬。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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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 (垃圾) 總類區分:
 (一) 一般垃圾: (以黑色垃圾袋包裝) 
      1.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類、布類、落葉類等。
      2.非可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等。
 (二) 資源垃圾: (置於資源回收場) 
      1.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盒、硬紙箱等。
      2.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燈管等。
      4.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
 (三) 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置於
      醫療廢棄物專用紙箱,由廠商回收銷燬。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2
二  廢棄物 (垃圾) 總類區分:
 (一) 一般垃圾: (以黑色垃圾袋包裝)
      1 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類、布類、落葉類等。
      2 非可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等。
 (二) 資源垃圾: (置於資源回收場)
      1 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盒、硬紙箱等。
      2 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 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燈管等。
      4 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 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
 (三) 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置於
      醫療廢棄物專用紙箱,由廠商回收銷燬。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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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廢棄物 (垃圾) 總類區分:
 (一) 一般垃圾:
      1 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蓆、布類、落葉等。
      2 非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水果皮等。
      3 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注射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
        。
 (二) 資源垃圾:
      1 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空盒、硬紙箱等。
      2 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 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等。
      4 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 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