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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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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垃圾)總類區分:
(一)一般垃圾:(以黑色垃圾袋包裝)
      1.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類、布類、落葉類等。
      2.非可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等。
(二)資源垃圾:(置於資源回收場)
      1.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盒、硬紙箱等。
      2.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燈管等。
      4.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
(三)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置於
      醫療廢棄物專用紙箱,由廠商回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