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訓練班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11
十一  學生實習中發生特殊狀況時,得由戒護人員決定送醫或返院,交通
      工具由實習工廠提供。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1
十一  學生實習中發生特殊狀況時,得由戒護人員決定送醫或返院,交通
      工具由實習工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