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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39
三十九、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9
三十九、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39
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全力以赴
,不得拖延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