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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38
三十八、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8
三十八、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38
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