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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34
三十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4
三十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34
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或
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