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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29
二十九、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9
二十九、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9
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派遣,不 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