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絕,並應 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