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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28
二十八、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8
二十八、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8
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絕,並應
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