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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22
二十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要點第四、第五章服勤時間及服勤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2
二十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要點第四、第五章服勤時間及服勤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2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要點第四、第五章服勤時間及服勤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