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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21
二十一、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者
        。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眛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1
二十一、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者
        。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眛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1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者。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眛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