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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8
八  本要點陳奉  主任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或修訂時亦同。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8
八  本要點陳奉  主任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或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