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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7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7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