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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4
四  服務地點與內容:
 (一) 候見室: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維持秩序等。
 (二) 監聽室:協助維持秩序。
 (三) 女所教室:協助維持秩序與輔導。
 (四) 圖書室:圖書之借閱、整理、登記等。
 (五) 總務組:一般文書工作。
 (六) 其他視需要增加之服務項目。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4
四  服務地點與內容:
 (一) 候見室: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維持秩序等。
 (二) 監聽室:協助維持秩序。
 (三) 女所教室:協助維持秩序與輔導。
 (四) 圖書室:圖書之借閱、整理、登記等。
 (五) 總務組:一般文書工作。
 (六) 其他視需要增加之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