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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2
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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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