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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1
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廿日台八五人政字第○八七七三號函訂頒「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及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八八矯字第○○一○九一號函「為建立監所親民形象,各機關應結合
    社會資源加強辦理便民工作」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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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廿日台八五人政字第○八七七三號函訂頒「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及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八八矯字第○○一○九一號函「為建立監所親民形象,各機關應結合
    社會資源加強辦理便民工作」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