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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物品注意事項 6
六  禁止送入物品經主管人員查獲,一律退回或登簿列冊予以銷毀或廢棄
    ;送入之物品如經查獲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署偵辦。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6
六  禁止送入物品經主管人員查獲,一律退回或登簿列冊予以銷毀或廢棄
    ;送入之物品如經查獲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