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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物品注意事項 2
二  依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
    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
二  依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
    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