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4
四  下列各款事項,應經本會之討論:
 (一) 被告之賞罰事項。
 (二) 勞作金、作業獎勵金發給事項。
 (三) 被告之性行考核事項。
 (四) 被告疾病治療、衛生給養事項。
 (五) 作業契約訂定事項。
 (六) 被告輔導事項。
 (七) 經費收支事項。
 (八) 重大建築修繕事項。
 (九) 其他行政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後段所列事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本會之議決,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