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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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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看守所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副所長、秘書、科長及
    各主管人員組織之。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由
    所長指定副所長、秘書或資深科長代理之;其他應出席人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許,並應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四  下列各款事項,應經本會之討論:
 (一) 被告之賞罰事項。
 (二) 勞作金、作業獎勵金發給事項。
 (三) 被告之性行考核事項。
 (四) 被告疾病治療、衛生給養事項。
 (五) 作業契約訂定事項。
 (六) 被告輔導事項。
 (七) 經費收支事項。
 (八) 重大建築修繕事項。
 (九) 其他行政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後段所列事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本會之議決,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  第四點各款事項所長於必要時,得於本會召開前指定人員先行簽註意
    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
六  本會會議時,各出席主管人員,應將與會議議決及有關業務執行情形
    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