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落實看守所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副所長、秘書、科長及 各主管人員組織之。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由 所長指定副所長、秘書或資深科長代理之;其他應出席人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許,並應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四 下列各款事項,應經本會之討論: (一) 被告之賞罰事項。 (二) 勞作金、作業獎勵金發給事項。 (三) 被告之性行考核事項。 (四) 被告疾病治療、衛生給養事項。 (五) 作業契約訂定事項。 (六) 被告輔導事項。 (七) 經費收支事項。 (八) 重大建築修繕事項。 (九) 其他行政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後段所列事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本會之議決,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 第四點各款事項所長於必要時,得於本會召開前指定人員先行簽註意 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
六 本會會議時,各出席主管人員,應將與會議議決及有關業務執行情形 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