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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2
二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副所長、秘書、科長及
    各主管人員組織之。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由
    所長指定副所長、秘書或資深科長代理之;其他應出席人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許,並應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