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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7
七  第五點各款事項,典獄長於必要時,得於監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指定
    人員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訂定
7
七  第五點各款事項,典獄長於必要時,得於監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指定
    人員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